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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彭玉宣与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宣,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宣。被执行人吴国兵。被执行人易丽君。被执行人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桥头河镇余中村。法定代表人吴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彭玉宣与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娄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玉宣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土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玉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兵、易丽君、涟源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国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纪员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