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碧林与山西省阳城县景阳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碧林,山西省阳城县景阳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曹碧林。被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县景阳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人曹碧林与被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县景阳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山西省阳城县景阳实业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曹碧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从2010年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山西省阳城县景阳实业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碧林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曹碧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