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晓芳诉鲁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郭晓芳,女,1978年6月4日出生。被告:鲁艳艳,女,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芳诉被告鲁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鲁艳艳已经偿还原告郭晓芳借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芳负担。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彦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