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松录与张璐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录,张璐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刘松录,男,汉族。被告:张璐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录诉被告张璐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录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与其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录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松录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孟凡贞人民陪审员 张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