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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邱元亮,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审查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婧审判员  雍定远审判员  罗琴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光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