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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陶琳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琳,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陶琳。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琳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琳撤回起诉。诉讼费4145元(含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陶琳负担。审判员  周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诸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