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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华群、李超雄、李文艺、李娟、李余锋、陈秀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子允、董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群,李超雄,李文艺,李娟,李余锋,陈秀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子允,董秋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华群原告李超雄原告李文艺原告李娟原告李余锋原告陈秀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子允被告董秋霞,住化州市鉴江区白鸠垌山背村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群、李超雄、李文艺、李娟、李余锋、陈秀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子允、董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群、李超雄、李文艺、李娟、李余锋、陈秀娟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被告陈子允达成了赔偿协议,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群、李超雄、李文艺、李娟、李余锋、陈秀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群、李超雄、李文艺、李娟、李余锋、陈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榆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