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峰华与何国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华,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98号申请人李峰华,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何国强,男,汉族,成年。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国强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