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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明琳诉被告陈银香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琳,陈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明琳,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应举,男,198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工业路。被告陈银香,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琳诉被告陈银香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更好的和平化解双方矛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 红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