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9号罪犯杨荣,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作出(2007)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9月2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3.1分,从事服装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取得服装订制工初级等级证书。获奖分338分,受监狱表扬8次,记功2次,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本次缴纳罚金600元,有特困户证明。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荣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