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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36号罪犯张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作出(2012)天秦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2011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止,于2013年2月6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判决时系数罪并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