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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海与陈早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曾海,陈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曾海,被执行人陈早光。申请执行人曾海与被执行人陈早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调确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早光应履行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下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早光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2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早光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奥迪小型越野客车。2015年2月2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早光名下有两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489弄14幢1单元502室(产权证号:00110714,抵押于建设银行瑞安支行)、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第三组团1幢一单元102室(产权证号:00210800,与他人共有,抵押于交通银行瑞安支行)。同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早光名下无投资信息。2015年3月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早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489弄14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2015年3月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早光名下的车辆。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曾海与被执行人陈早光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00元借款;二、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执行文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三、保证人钟云余(公民身份号码:××)自愿对上述和解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的,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保证人及其财产;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现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存款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海与被执行人陈早光已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0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