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孔祥伟与黎银科、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伟,黎银科,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30号原告孔祥伟,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黎银科,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艳华,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伟与被告黎银科、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伟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黎银科、高艳华在银行的个人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祥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银科、高艳华在银行的个人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