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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孙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蒯爱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同,该公司职员。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法定代表人:刘干,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斯路,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咏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孙世刚,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云,合肥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孙世刚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5日,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孙世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孙世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太敏审 判 员  倪良月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