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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尧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孟某某、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尧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孟某某、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孟某某、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曹某某在汾西县佃坪乡赛沟村盗伐一棵柳树和一棵松树,因运输问题没有运走,12月27日,被告人武某某(在逃)伙同杨某某前往赛沟村偷运树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庭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下旬,被告人孟某某从被告人曹某某处得知汾西县佃坪乡赛沟村有松树和柳树各一棵后,先联系被告人武某某(在逃,本院已中止审理),武某某没有答应,被告人孟某某又联系其他买主。在得知他人需要时,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11月23日对赛沟村内的一棵柳树和一棵松树实施盗伐,并将柳树伐倒,后因运输问题没能将树木运走。被告人武某某和杨某某得知树被伐倒没有运走时,12月27日前往赛沟村去偷这两棵树时被附近村民拦截。武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伐树木价值1350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缴纳罚金15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缴纳罚金1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2013年隰县一个姓孟的给我打电话说“汾西佃坪一带,有一棵杨柳树、一棵油松树,问我要不要”我问他价格及手续情况,姓孟的说安全不能保证,价格不确定,我就没要。后来在山东碰到马道军,他说在山西汾西运输树时被扣了,我听了他说的树的特征就是前几天隰县姓孟的说的那两棵树,又过了几天,杨某某给我说汾西县的两棵树已经被人偷挖,但没偷走,之后我和杨某某一起到山上运树时被当场抓获。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曹某某告诉我汾西有一棵松树,一棵柳树,形状奇怪。我便联系武某某,武某某到山上看了树,没说要不要就走了。之后我又联系山东人“老马”,老马看了树之后答应要树,便雇人挖树、运树,因山路难走,树没有运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013年我告诉孟某某村里有两棵大树,第二天孟某某和一个姓武的山东人来到山上看树,又过了十多天,孟某某和一山东姓马的人到山上看树,并谈好价格。孟某某让我找人挖柳树,马道军找人挖松树,树挖好后,因山路难走,没有运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3年12月份,山东人小武找我,他说隰县人给他联系了棵树,让我找个车,之后我和小武找了个吊车,小武和吊车司机去拉树。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我在物流网上找了拉七、八吨货的买卖,之后我与雇主联系好后,到汾西县佃坪村运树,在半山上雇主被警察带走。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有个山东人带我老板张某某和我到汾西佃坪探路,他想用吊车在山上吊树。不知何故,没有用成。到了2013年12月27日上午,又一个山东人要我去汾西佃坪村吊树,去后才知道就是上次去的那个地方。我在山上吊树时,有村民阻挡,派出所民警来后将山东人带走。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临汾一配货员给我打电话让我从汾西往山东运输松树,之后我便与雇主到汾西运树,在途中雇主被警察带走了。8、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十月份,佃坪派出所赵所长告诉我有人偷挖赛沟村的大柳树、大油松树,我告诉他大柳树是我家的,所长让我把树看好,有人运树给他打电话。12月27日有人运树,我就打电话告诉了赵所长,赵所长把吊车、货车扣了。9、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7日苗张银告诉我,我家赛沟村土地庙前的油松树被人挖开了。12月29日我前去查看时,树根已被挖开,树枝锯掉三分之二,今天来佃坪派出所反映情况。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孟某某和一外地口音的人租我的车到汾西办事。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杨某某告诉我花2000元在赛沟买了一棵柳树卖给山东人,他是外地人,村里人找麻烦,让我帮忙协调一下。12月27日,杨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要拉树,我便让王某某处理,后来王某某说是杨某某偷的树,运树时被人拦住。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陈某某打电话告诉我朋友在汾西佃坪赛沟买了两棵树,运树要从别人家地里过,让我去协调一下,我去后看有个老太太堵路,说两棵树是偷的,不让运,我就回来了。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7日,我司机蒋文兵开吊车到汾西给人吊树时被扣。1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洪洞县杨某某和一个山东人让我去林场问一下被扣的两棵树是否卖,我告诉杨某某场里没人做主卖那两棵树。15、被告人武某某、孟某某、曹某某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16、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17、何某某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辨认笔录。18、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扣押清单。19、汾西县佃坪乡徐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赛沟村涉案的杨柳树和油松树属于赛沟村村民房屋的零星树木,但赛沟村居住村民已搬迁,具体谁家我们也不清楚。20、代某某、徐某某、薛某某的领条。21、临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2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孟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两棵树木,价值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三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盗的两棵树没有被盗走,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孟某某、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璟璞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崔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