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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生,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