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白某乙、王某等与白某甲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丽珍,南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白某甲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甲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甲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白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