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行监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巨龙公司与四川省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川行监字第243号四川省南充巨龙公司:你公司因诉四川省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南充市工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行终字第117号行政赔偿判决,以南充市工商局未按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年审变更,造成你公司在拆迁中未得到补偿,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南充市工商局赔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你公司认为南充市工商局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南充市工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你公司在申诉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南充市工商局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因此,你公司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