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肖某某,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庆丽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