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查干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干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37-3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查干巴特尔,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查干巴特尔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查干巴特尔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