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杰、孙现甫、刘彪、崔祖成、许海菊与被执行人威海威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杰、孙现甫、刘彪、崔祖成、许海菊,威海威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殿杰、孙现甫、刘彪、崔祖成、许海菊。被执行人威海威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皂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恒国,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期间,通过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威经劳人仲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