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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上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君,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某,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庄羽凤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人民陪审员  秦铨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