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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翁某,居民。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