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翁某,居民。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