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红灯与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灯,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杨红灯,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魏永东,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陈慕亮,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慕亮,执行董事。原告杨红灯与被告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灯的委托代理人魏永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红灯诉称,被告陈慕亮以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由被告陈慕亮出具《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4年1月15日到期,利息按月付清,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本金。由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原告几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慕亮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7个月,按月息2分计算)所产生的利息70000元;2.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慕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慕亮未作答辩。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陈慕亮向原告杨红灯借款500000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借款协议甲方(出借方):杨红灯乙方(借款方);陈慕亮身份证号码3526**************……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期限6个月。二、自2013年7月16日起算,月息3%。到期2014年1月15日……甲方杨红灯(签字)乙方陈慕亮(签字)担保方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收条兹收到杨红灯支付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此据经收人陈慕亮2013年7月16日先付5万元现金16/7”。2013年7月16日,原告将500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陈慕亮,另将420000元转入被告陈慕亮工行账户;2013年7月17日原告将30000元转入被告陈慕亮工行账户,被告陈慕亮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15日,此后二被告未能还款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收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列东支行转款明细清单一张以及原告杨红灯的委托代理人魏永东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慕亮向原告杨红灯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陈慕亮按月利率从3%降至2%支付利息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故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慕亮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慕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杨红灯借款500000元;二、被告陈慕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红灯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16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三、被告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阮训升人民陪审员 赖培水人民陪审员 张 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丹丹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