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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易志刚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青城山塑钢门窗厂,易志刚,任永开,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江执字第602号(2015)都江执字第724号(2015)都江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青城山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投资人黄志刚,系该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易志刚。申请执行人任永开。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令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青城山塑钢门窗厂、易志刚、任永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313、799、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都江堰市青城山塑钢门窗厂、易志刚、任永开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过程中,因三案系同一人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将三案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方724、72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602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724、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