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年××月我生一女孩,属早产,出生后伴有××,后孩子夭折,被告对我不管不问,对我没有一点责任感。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准予我们离婚。我的陪嫁物品(见诉状)应归我所有。因我住院为孩子治病借款10000元,要求被告平均分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孩子。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1万元,我们没有共同债务,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已夭折)。原告的个人陪嫁物品有组合家具1套、电脑1台、沙发1套、餐桌1张餐椅4把、茶几1个、电视柜1个、被子4床、棉褥2条、盆2个、碗6个、茶具1套、皮箱1个暖壶2把、床单1条。被告给付原告彩礼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数额较大,且结婚时间较短,应酌情返还给被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返还被告20000元为宜。原告的个人陪嫁物品应归原告,且被告也表示同意由原告取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尹某返还被告王某彩礼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在被告处存放的原告的个人陪嫁物品有组合家具1套、电脑1台、沙发1套、餐桌1张餐椅4把、茶几1个、电视柜1个、被子4床、棉褥2条、盆2个、碗6个、茶具1套、皮箱1个暖壶2把、床单1条归原告所有,(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东胜审判员 尹连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士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