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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翠云与闫锦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翠云,闫锦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寿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郝翠云,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闫锦昇,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郝翠云与被执行人闫锦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锦昇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主动给付950元赔偿款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锦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霍瑞兵人民陪审员  付文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平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