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鸿禄等与张化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禄,杨玉全,张化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6号原告郑鸿禄,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环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杨玉全,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环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殿国,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化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鸿禄、杨玉全与被告张化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鸿禄、杨玉全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鸿禄、杨玉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鸿禄、杨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郑鸿禄、杨玉全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娄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