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兴才与吴仙、女、钟爱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才,吴仙,钟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才。被执行人:吴仙。被执行人:钟爱仙。申请执行人王兴才与被执行人吴仙、钟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2014)金浦商初字第1814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仙、钟爱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9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