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某敏与杨某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敏,杨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余某敏,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杨某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敏与被告杨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敏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