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某敏与杨某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敏,杨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余某敏,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杨某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敏与被告杨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敏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