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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东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杰,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晓东,男,1966年08月25日出生,住址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审 判 长  王一钢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贾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