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石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石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责人焦启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某某,女。被执行人贺某某,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石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贺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