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喜贵与王全祯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贵,王全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郭喜贵,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王全祯,男,195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郭喜贵与王全祯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全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全祯于2014年9月21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全祯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