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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喜贵与王全祯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贵,王全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郭喜贵,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王全祯,男,195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郭喜贵与王全祯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全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全祯于2014年9月21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全祯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