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寇振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寇振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号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寇振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振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寇振乾已给付部分房屋中介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