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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晋申请执行杨明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杨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晋(又名任红),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明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晋申请执行杨明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宏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晋法律文书款10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受理费330.00元,并缴纳申请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明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兴发审 判 员  王光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珍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