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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昌植诉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壬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九合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李昌植,男,193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文素。被告四川壬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富。被告成都九合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蔡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植诉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壬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九合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昌植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昌植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