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炬伟、张磊与潘红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陈炬伟。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潘红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红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红爱向申请执行人陈炬伟、张磊返还房屋转让费1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保全费300元、执行费2367元。但被执行人潘红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潘红爱及其丈夫王四军(公民身份号码××)共同享有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小区13栋1单元601室(房产证号阳2007003**号,建筑面积109㎡)及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小区9-3-8-1号(房产证号昌9915512**号,建筑面积105.97㎡)二套房屋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红爱及其丈夫王四军(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小区13栋1单元601室(房产证号阳2007003**号,建筑面积109㎡)及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小区9-3-8-1号(房产证号昌9915512**号,建筑面积105.97㎡)二套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驰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