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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庞选明与庞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选明,庞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479-3号申请执行人庞选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日,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庞光荣,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2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及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庞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光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光荣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光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每月实发工资为279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庞光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南北干道支行帐户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