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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胡某,女,37岁。被告黄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