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胡某,女,37岁。被告黄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