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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勇与蔡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孙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李勇。被告:蔡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第三人:孙建,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税东里税务庄钢厂楼55楼7门10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蔡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孙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533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