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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城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城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扬中市城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君。委托代理人张圣根。被告南京爬山虎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市城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城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