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华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琴,常中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华琴,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忠义,男,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中锋,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华琴诉被告常中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中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琴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