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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华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琴,常中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华琴,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忠义,男,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中锋,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华琴诉被告常中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中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琴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