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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凌良军诉被告周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良军,周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凌良军,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周剑辉,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良军诉被告周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良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良军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良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凌良军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