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艳、王财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艳,王财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216号滨江假日20号楼一层09店面。法定代表人魏菊芳。委托代理人卓求存、吴韵欣,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艳,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财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艳、王财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宝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