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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正某与刘乖某、刘栓某、刘玉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某,刘乖某,刘栓某,刘玉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刘正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海丽,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乖某,女,汉族,系原告刘正某之女。被告刘栓某,男,汉族,系原告刘正某之子。被告刘玉某,女,汉族,系原告刘正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某诉被告刘乖某、刘栓某、刘玉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某因与三被告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刘正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