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正某与刘乖某、刘栓某、刘玉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某,刘乖某,刘栓某,刘玉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刘正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海丽,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乖某,女,汉族,系原告刘正某之女。被告刘栓某,男,汉族,系原告刘正某之子。被告刘玉某,女,汉族,系原告刘正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某诉被告刘乖某、刘栓某、刘玉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某因与三被告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刘正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