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陈刑初字第00191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乙,男,汉族,粗识字,农民。2014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系被告人孙某某之父。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系被告人孙某某之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亚民、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乙告知被害人高某某其儿子孙某某认识市上领导,可以帮助高某某当选村主任。5月3日,被告人孙某乙以拉铁资金短缺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万元;2、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某乙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万元;3、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认识市上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当选村主任,需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5万元;4、2012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5万元;5、2012年8月至年底,被告人孙某某以办公司需资金周转、公司验资等为由,分十几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共计13.9万元;6、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孙某某拉铁资金短缺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3000元;7、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以孙某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1.8万元;8、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以孙某某办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2万元;9、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甲,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将一信用卡交付被害人高某甲,谎称卡内有100多万元,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7万元;10、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谎称孙某某租赁的陕CG60**黑色帕萨特轿车系孙某某所有,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高某甲,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6000元;11、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以孙某某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现金1.3万元;12、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乙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乙现金50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诈骗5起,涉案金额26.5万元;被告人孙某乙诈骗5起,涉案金额9.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5起,涉案金额6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起诉书中第五起事实是他向被害人借的钱,他将借的钱用于自己做生意了。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第三、第四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其余事实有异议,理由是证据不足,而且都是因做生意亏损借钱,打算归还,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还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积极退还了本案赃款,且被害人都是被告人的亲属或邻居,不是不特定的公众,都谅解了被告人孙某某。故请求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为了偿还被告人孙某某所欠债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虚构被告人孙某某认识市上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当选村委会主任的事实,或虚构他们做生意资金紧张的事实,或虚构其他事实,以需要打点关系或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钱款,被告人孙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及其他个人开支。被告人孙某某单独诈骗2起,与他人共同诈骗2起,共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12.6万元;被告人孙某乙单独诈骗3起,与他人共同诈骗2起,共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计9.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诈骗5起,未单独诈骗,诈骗金额共计6万元。三名被告人具体诈骗过程如下:一、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乙以其做钢铁生意资金短缺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万元。二、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某乙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万元。三、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其认识市上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当选村委会主任、需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5万元。四、2012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5万元。五、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以被告人孙某某做钢铁生意资金短缺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3000元。六、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以被告人孙某某办公司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2万元。七、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以孙某某做生意资金短缺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现金1.3万元。八、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乙以孙某某做生意资金短缺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现金5000元。九、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以被告人孙某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1.8万元。十、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甲,谎称为了从孙某某公司退出高某甲等人借给孙某某的钱款需要给市上领导送礼,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7万元。十一、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谎称孙某某租赁的陕CG60**黑色帕萨特轿车系孙某某朋友所有,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高某甲,向被害人高某甲借款6000元。案发后,陕CG60**黑色帕萨特轿车已经被相关租赁公司找到并开回。另查明,三名被告人已经退还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的全部赃款。被害人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对三名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2年5月份左右,他父亲孙某乙给他六万元钱,给钱时讲是借原村长高某某的钱,镇上发文不让高某某担任村长了,他父亲给高某某承诺说孙某某市上有熟人能把这事办好,让高某某继续担任村长,这六万元钱是他父亲借高某某的。过了两个月后,7月20日左右,他找高某某说正在帮高某某办事,需要花销,让高某某借25000元钱,当时拿钱也没有写欠条。到了8月初,高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事办得怎么样了,他说和领导吃饭时有六个人,领导答应办事了,但要给每人包个红包,需要三万元,当时高某某在电话上答应只给25000元钱,晚上他就到高某某家中拿了25000元钱,也没有写欠条。他没有找任何领导办事,也没有和领导一起吃过饭,他不认识什么领导,也办不了这事,他给高某某说和领导吃过饭,还给领导包红包,是为了取得高某某的信任,这样好骗取他的钱。2013年2月22日,他托他舅张某甲送高某甲一张银行卡,谎称卡内有100万,让高某甲再借他7万元,他当时在宝鸡恒源酒店楼上,他舅张某甲把高某甲的7万元拿上来,他才把所谓的100万银行卡送给楼下的高某甲,当时卡内没有钱,他是为了骗取高某甲的信任才这么做的。他记得卡在一信封里装着,后来打条子时上面写的张某甲和张某某名字,其实都是他一手操作的。2013年3月1日下午,他从家中到虢镇北操场找高某甲借钱,当时去的时候他是开着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的,见到高某甲后,他以要去甘肃西峰结账需要路费为由,让高某甲借给他6000元钱,并说半个月后还钱。过了两小时左右,高某甲给他拿来6000元钱,后高某甲为保险起见,让他将帕萨特暂时放在高某甲那里保管,等他从甘肃结完账后再来开走,于是他就答应了。这辆帕萨特轿车是他在宝鸡长青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2、被告人孙某乙供述,2012年3月份,他们村上开始换届选干部,由于原任村长高某某挪用资金被判刑不能再担任村干部,他就想高某某当村干部一定有钱,他儿子孙某某做生意烂了,他就借这机会去高某某那里骗点钱。到5月2日晚上他一个人就去高某某家里,先和他说了一会话,就问当村长的事,高某某说他是挪用资金被判刑的人,民政局发文不让当村干部,他就讲他儿子孙某某认识市上领导,能帮高某某让民政局把发的文抽回去,5月3日晚他去高某某家说了一会话,他就给高某某讲孙某某在外面拉铁资金倒不开、让高某某给他借3万元钱,当天晚上高某某就给他借了3万元钱,因为是熟人他也没有给高某某打条子就回家了。5月10日白天他一个人去高某某家,他又以孙某某拉铁资金不到位向高某某借3万元钱,当时高某某就将3万元钱给他了,他也没有打条子就回家了。这两笔钱他当时口头答应半年时间就还了,由于是熟人他儿子孙某某也要给高某某办事,就没说利息的事。他给高某某讲他儿子孙某某认识市上领导的事孙某某不知道,孙某某认不认识市上领导他也不知道,他的目的就是骗取高某某的钱。他儿子孙某某当时做生意都亏了,他当时借高某某钱时说的做生意需钱周转的话是骗高某某的,是能让高某某相信他,借钱给他。孙某某生意做亏后,他们在外面借了好多钱没能还上,有好多要账的来他家找他,他给高某某这样说,是为了让高某某相信他,借给他钱,他好给那些来要账的人还账。他以前和媳妇张某某两人开车到处贩铁,2010年以后他不做贩铁生意了,他儿子孙某某开始到处拉铁,到了2012年4月份他看孙某某拉铁生意不是很好,而且资金短缺,他和张某某商量到高某甲那里拿些资金给儿子,让儿子继续做贩铁生意,希望他能翻本。2012年5月25日,他和张某某还有孙某某去高某甲单位找他,孙某某当时做贩铁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他找到高某甲后,让高某甲给他倒些钱,他当时给高某甲拉了高息,也答应两个月后给高某甲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最后高某甲就给了他6万元钱,他给高某甲写了一张借条,拿到钱后他就把钱给孙某某了。后来他和张某某,还有孙某某断断续续从高某甲那里借钱,用于生意周转,可是到了下半年的时候,他们感觉儿子有点不对劲,主要是向他们要钱的次数增多,不见钱回来,他们就起疑心了,在一次和孙某某吵架后,孙某某向他们道出实情,说他的生意亏大了,外债很多,有些是借的高利贷,后来他们大概算了一下有100万左右。可是他们为了孙某某生意上翻身,不让孙某某在外受罪,他和张某某就到处骗熟人的钱。后来孙某某舅舅张某甲也给他们帮忙,每次都是编造假话,有时说是给儿子办公司,有时说是要拉废铁,他经手的就有好几次。他每次去找高某甲都是说一些假话,只要能将钱骗到手,他什么假话都说。2013年和2012年年底这些钱都是骗高某甲的,有十几万吧,他把骗来的钱主要都给孙某某了,让他偿还外债,自己留一点补贴家里。高某甲有时直接给现金,有时转账,他骗高某甲钱的次数很多,他记不清楚。涉及高某甲的这部分都以高某甲反映的为准。2013年2月16日他和张某某两人在高某甲那里骗了1.8万元,是以孙某某做拉铁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的,后来他把骗来的钱给孙某某用于还别的账了。2013年1月17日他和张某某去找高某乙借钱,他给高某乙说他儿子孙某某在甘肃做生意需要资金让高某乙给他倒2万元,当时高某乙和其媳妇同意给他们借钱,但手里没那么多钱,他说有多少借多少,高某乙说能行明天去银行取。第二天他和张某某、高某乙和高某乙媳妇四个人一起去虢镇取钱,高某乙媳妇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后就给他了,他给高某乙写了一张13000元的条子,拿到钱后他就和张某某回家了。后他将借到的钱汇给孙某某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去找高某乙借钱,当时高某乙和媳妇在地里干活,他给高某乙说孙某某拉铁钱周转不开借5000元急用,高某乙让其媳妇回家拿了一张5000元的存单,高某乙媳妇去磻溪信用社将钱取出来交给他,他拿着钱就走了,当时他也没有写借条。后来他将钱汇给他儿子孙某某。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4月份的时候,她和孙某某到高某甲的单位陈仓区农业银行找到高某甲,骗他说她儿子孙某某做生意因资金短缺向他借钱,并答应给他利息,具体数字她现在想不起来了,当时高某甲也答应了。自从那次骗了高某甲之后,截止2013年她们断断续续以各种编造的借口从高某甲那里骗走了几十万元。经她手的可能有十几次,每次理由不同,有时说要做生意拉铁,有时说孙某某的公司要验资等。孙某某其实没有公司,就是为了骗钱方便编造的幌子,主要是为了骗取高某甲的信任。到高某甲那里骗钱,有时是她和孙某某两人去的,有时她们夫妻两人和孙某某一起去的。她从高某甲那里骗的次数太多,记不清了,大概有五十万元,她把骗走的钱大部分给孙某某了,用于偿还孙某某的外债。2013年1月8日她和张某甲骗了高某甲3000元,2013年2月16日她和孙某乙骗了高某甲18000元,2013年2月19日她和张某甲骗了高某甲20000元。这几次骗钱都说是做生意呢,具体是谁做生意没说,骗来的钱都基本上还账了。2013年3月1日用孙某某租赁的黑色汽车骗高某甲6000元的事情她不知道,这事是张某甲具体操作的。他们利用虚假的公司以及以做废铁生意为名从高某甲那里骗钱的次数较多,数目较大,很多细节她想不起来了,但是每次她经手的都留有她的亲笔签名。所以,她从高某甲那里骗钱的次数、借款数目及日期、利息等都以高某甲反映的和她签名的条据为准。2013年1月18号早上,她和孙某乙来到高某乙家里,当时高某乙和他妻子都在家,她就骗他说他们要拉废铁,让高某乙借她点钱,他当时说刚好有个13000元的存折到期,愿意取出现金给她。后来高某乙的妻子去天王街道取出13000元给她了。之后她将这钱给别人还债了。在2012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她发现孙某某开始骗她和孙某乙,得知孙某某在外欠了很多钱,并听说孙某某参与赌博,她和孙某乙、孙某某算了一下,孙某某已经欠有100万元左右外债了。上门讨账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人骂她、还用刀威胁她。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3月底他村换届选村干部,当时他当选为村长,5月1日镇上干部找他谈话,讲他以前因挪用资金被法院判刑,不能担任村干部。5月2日晚,孙某乙到他家来讲他儿子孙某某认识市上领导,能帮他将民政局发的不让他当村长的文件抽回去。5月3日晚上,孙某乙来他家说其在外面拉铁资金倒不开让他给其倒3万元,他当天晚上就给孙某乙借了3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5月10日白天,孙某乙又来他家讲其拉铁资金倒不开让他给其借3万元,他将钱借给孙某乙了,这次也没有打欠条,以上两次借款孙某乙说一个月就还。他当时一方面是想让孙某某给他帮忙当上村主任,另一方面因为孙某乙人比较老实,他们关系处理的比较好,他当时真的以为孙某乙做生意钱倒不开。基于这两方面理由,他就分两次给孙某乙借了以上6万元。到7月20号,孙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孙某某回来了让他去其家,他去后看见孙某乙、孙某某、张某某都在,孙某某说上次说的到民政局抽文件的事和领导说好了,其请领导吃饭需要3万元,他给孙某某拿了2.5万元,剩下的5000元孙某某说他自己垫上。到8月份,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7月份说的事领导答应了,但是时间长了事情还没办下来,当时其请吃饭的时候坐了6个人,孙某某意思让他拿3万元给每个办事的人给个红包把这事催一下,接完电话他就把2.5万元拿到孙某某家去交给孙某某了,孙某某说差的5000元其自己垫上。从8月份到年底,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事情好着呢,让他在家等着,孙某某以办企业资金不足为由陆陆续续分十几次从他这拿走现金13.9万元,在这期间他给孙某某打过几次电话问事情怎么样,孙某某说事情好着让他等着,还说其借他的钱在公司周转着,也没说什么时间只是说到时候付利息给他。孙某某每次借钱的理由都不一样,有时说帮他办事需要用钱,有时说其办厂子资金周转不开向他借钱,还有一次说其去北京验资需要用钱,基本上都是这些理由。2013年过完春节,高某甲找孙某乙要钱时,听说孙某乙也借了他的钱,在村口公路边他碰见高某甲,他给高某甲说了孙某乙借他钱的过程,他才知道孙某乙父子在骗人,他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要钱,孙某某给他说让他不要怕其拿他的钱是和市上领导一起办企业的,然后他和高某甲多次找孙某乙父子要钱,孙某乙父子一直推脱。2013年8月份左右,他和高某甲要求孙某某带他们去孙某某的公司看看,孙某某就约他和高某甲在宝鸡市交警支队对面见面,见面后,孙某某拿出一些证件让他们看,主要就是企业法人证、工商执照及副本、土地使用证、钢铁经营许可证等,当时他们也相信了。当晚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其托人查了一下,发现工商部门没有注册这个公司。他就给孙某某打电话问此事,孙某某说这个公司有市上主要领导参与,网上是查不到的,让他不要相信高某甲的话,并一再声称事情好着呢。2013年冬季一天,孙某某给他一瓶西凤酒、一条苏烟和2000元钱,说其办企业的事情好着呢,让他不要担心,2000元是公司龙总给他的生活费。5、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一天,孙某某的父亲孙某乙、母亲张某某到他单位找他,给他说孙某某与别人合伙在宝鸡市行政中心附近办一家炼钢公司,孙某某是股东之一,是公司法人,由于孙某某资金短缺,想在他跟前借钱,当时他也没有多考虑就答应了,第二天下午,孙某某来他单位,他给孙某某借了2万元。从此以后,孙某乙夫妇、孙某某单独或共同多次找他借钱,理由是孙某某的公司要验资,资金缺口比较大,他都给借了,孙某乙夫妇、孙某某给他写了借据。孙某乙夫妇、孙某某说是借用时间是3个月、最长半年时间,但是一直到2012年9月,孙某某借他的钱一分没还,他就去孙某某家里找他们要,孙某乙夫妇都在家,当着他面给孙某某打电话说还钱的事,不知电话里怎么说的,后来孙某乙夫妇给他说钱在境外,验资没有结束,让他再过几天,他等几天找他们要钱时,他们总是找借口推脱。一直到当年11月份,他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期间,他和其他给孙某某借钱的人要求孙某乙夫妇、孙某某把他们带到孙某某的公司去看看,或把公司的合法手续拿来让他们看看,孙某乙夫妇推三阻四找各种理由推脱,他们还按孙某乙夫妇、孙某某说的地方和公司名字找这个公司,但是没找见。到了当年11月底,张某某给他说让他到宝鸡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孙某某给他转钱,他就和孙某乙夫妇、张某甲夫妇、杨录怀一起去了宝鸡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但是等了一天没有消息,第二天还是没有消息,他们就回到孙某某家守候,这时张某某给他说孙某某的公司有问题了,公司股东不同意退钱,而且公司里面有市委书记唐某某参与,唐某某现在不干了,先要把领导的钱退出来,总之就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他们钱。后来孙某某的舅舅张某甲还给他们说要退他们钱要给唐某某打招呼,要请吃饭,并以请吃饭为由分几次借走他1万元。2013年春节完上班后,他又去要钱,张某某和张某甲说年前请唐某某吃饭,唐某某已经答应给办退钱的事,但是需要好处费,开始说要8万元,他不同意,后来张某甲说这是最后一次了,到最后一次把钱给他还了,他就答应了。张某某和张某甲就又分别于2013年2月16日借走他1.8万元、同年2月19日借走他2万元,两次共计借走他3.8万元。过了两周左右,他到孙某某家要钱,孙某乙夫妇和张某甲都在家,说是钱已经退回来200万元,第二天给钱,但是唐某某还要从中抽10万元,最后说到抽7万元。第二天他就拿了7万元与张小娟、孙某某妹妹孙宏萍一起到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到了以后张某甲把他挡在外面,说是孙某某和唐某某在一起,人家不见他面,张某甲把7万元现金拿进酒店,过了一会儿从酒店出来,拿了一个信封袋,里面装了一张银行卡,说唐某某把钱打在银行卡上了,要从卡里面取钱必须要他、孙某某和唐某某或唐某某派的人三个人在一起才可以取钱。此后他叫孙某某把人叫到一起取钱,但是孙某某一直不露面。2013年3月1日,孙某某先给他打电话说公司还需要点钱,让他给其借3万元。他说他不相信,后来孙某某就说给他押辆车,他就同意了。之后张某甲把车给他开过来了,当时张某某也在,张某某说这个车是她儿子朋友的,把这车给他押给,事情就全部办好了。他就给了他们6000元钱。孙某某和张某某都知道这车抵押给他的事,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联系了,张某某把车抵押给他拿走钱后还给他签字了,条子他也保留着。没想到2013年3月6日后孙某某全家都不见了。2013年3月9日左右,宝鸡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找到他,证实押在他那里的那辆车是那家租赁公司的,租赁公司把车开走了。孙某某等人从他处一共拿去了53.4万元,没有借据的是2.5万元,有借据的是50.9万元。从2012年下半年他要钱开始,孙某某一家人的电话号码变了30多个。2013年8月份左右,他已经不相信孙某某办企业的借口了,要求孙某某带他去公司看看,孙某某就约他和高某某在宝鸡市交警支队对面见面,他就和高某某坐车去了,在车里孙某某拿出一些证件让他们看,主要就是企业法人证、工商执照及副本、土地使用证、钢铁经营许可证等,企业名称是渊龙昊天制造公司,法人是孙某某,还给他们看了一张公司建造图纸。当时他们也就相信了,后来他托人查了一下,发现工商部门没有注册这个公司。6、被害人高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元月17日那天中午,孙某乙来他家找他,说其儿子孙某某在宁夏拉铁资金跟不上,在他这里借5000元钱,一周后就给他们还了,当时他和妻子两人和孙某乙约好第二天去虢镇取钱。第二天他和妻子、孙某乙和其妻子四人去虢镇取钱,结果去时他妻子拿了一张5000元存单没有取出钱,他妻子一个人回去拿了张13000元邮政储蓄存单,在虢镇中街取钱时被孙某乙两口看见了便从他们手里把13000元借走,在现场孙某乙给他们写了一张借条,他们就分开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在地里干活,孙某乙来找他问他再借5000元钱,并说到时候把两次钱一次就还了,孙某乙还说到时候还钱时利息要比银行的高,之后他让孙某乙去找他妻子,孙某乙去他家和他妻子两人去凤鸣信用社把5000元取出来,孙某乙拿上就走了。7、证人白永科证言证实,2013年2月底3月初的时候,孙某某来他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他们当时约定3日内要续租金,否则他公司要收车。过了几天他在公司GPS上发现车一直是停止状态,也不见孙某某来续租,他给孙某某打电话时已经打不通了,后他们通过GPS在高新区磻溪镇将车找回来开回公司。8、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孙某某处扣押孙某某在网上购买的虚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经营许可证一本;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从高某甲处提取孙某某在高某甲处抵押的车辆行驶证、车钥匙、信封各一个,并依法扣押。9、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一份、宝鸡市国土资源局证明一份、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一份分别证实,注册号为“613000100252895”的“渊龙昊天钢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号为虚假号码,加盖印章属伪造;“宝国用(2011)第0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其加盖的公章与宝鸡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印章不符;编号为“61002000670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经营许可证》不是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发,落款印章系伪造。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高某某、高某甲分别辨认,均辨认出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查扣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钢铁经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等假证件均是2013年8月份孙某某给他们看的证件;被告人孙某某辨认出公安机关从高某甲处提取的车辆行驶证、车钥匙均是他所租汽车附带物品,他骗取高某甲现金时谎称该物品系他本人所有,被告人孙某某还辨认出公安机关从高某甲处提取的一个上面写有“唐”字样的未开封信封就是他于2013年2月22日托张某甲交给高某甲的,其为了骗取高某甲现金谎称信封袋内装的银行卡内有120多万元;证人白永科辨认出2013年2月底在他公司租赁陕CG60**黑色帕萨特轿车的人就是孙某某。11、借条18份证实,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高某甲借给孙某某、孙某乙等人现金共计53.4万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借走高某甲6000元,并将大众帕萨特轿车作为抵押,借条上有被告人张某某签名;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乙借走高某乙13000元。1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多次寻找张某甲未果。13、破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14、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各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十一起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检察院起诉书中第五起事实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8月至年底分十几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3.9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当庭对该起事实有异议,辩称该起事实系借款行为,经审核,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其余犯罪事实均有充分证据证实,能够成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能够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张某某已积极退赔了诈骗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经过评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一日,依法折抵刑期,其刑期自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二、被告人孙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国强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人民陪审员 任宝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