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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韦嵩蕃。被执行人:何豫军,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本院在执行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豫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22152.5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32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