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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39号申请人赵某甲,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缪某,农民。申请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缪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栟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赵某甲随父亲赵某乙生活,被执行人缪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履行一次。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双方各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社保登记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6030元依法进行了扣划并交付申请人,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以暂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某甲撤回对被执行人缪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