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惠丰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惠丰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任满仓。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惠丰百货商场,住所地。经营者陈许扬。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