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台豪车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台州市黄岩台豪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法定代表人:袁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台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新宅村。法定代表人:潘智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台豪车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8元,减半收取9499元,由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赛